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2014年9月17日、1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环境,推动创业创新,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四)政府采购向中小微型企业倾斜。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进行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2%-3%的价格扣除。(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二、营造中小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五)落实企业融资服务优惠政策。对于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中小微型企业负担的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和工作时限。金融机构要加快受理审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不断优化信贷流程,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贷款办理效率;在审慎经营的原则下,开展对评估机构的考察筛选,对操作规范、信誉良好的评估机构,要建立合作准入的名单制管理。中小微型企业在银行贷款、直接融资需要进行抵押质押登记时,可自主选择符合金融机构准入条件的评估机构,金融机构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牵头单位:甘肃银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配合部门:各金融机构)
(六)实行差别化审批监管。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支持力度,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确保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加强中小微型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贷款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的考核。进一步优化商业银行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管理,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等方式,对达到标准的中小微型企业直接进行滚动融资。通过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减少企业高息“过桥”融资。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实行差别化监管,不良率容忍度可比一般贷款不良率高出2—3个百分点。(牵头单位:甘肃银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配合部门:各金融机构)
(七)加快发展中小金融机构。鼓励大型国有银行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建设力度,单列中小微型企业信贷计划。积极推行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稳妥发展面向小微型企业和“三农”特色的中小金融机构。(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配合部门:甘肃银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