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2014年9月17日、1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环境,推动创业创新,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十六)支持中小微型涉农企业创业发展。凡从事畜牧业、种植业、林果业等特色优势产业生产、加工、营销的中小微型企业,落实财政、税收、金融、土地、水电等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的经营模式。对进行陇药种植和精深加工的中小微型企业,给予优先扶持。(牵头单位:省农牧厅、省工信委)
(十七)加快中小微型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到2015年,全面建成1个省枢纽服务平台、14个市州综合窗口平台和7个产业集聚区综合窗口平台,形成具有创业、信息、技术、培训、人力资源、法律、融资等特色服务功能,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服务协同、功能完善,覆盖全省的中小微型企业公共服务网络。(牵头单位: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四、营造中小微型企业创新环境
(十八)加快企业设备更新和科技研发创新。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加速折旧方法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九)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十)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重点企业作为开放科研设施机构,为中小微型企业实施创新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大型共用软件、人才培训等服务。组建一批产业技术联盟,开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解决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