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2014年9月17日、1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环境,推动创业创新,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八)建设中小微型企业信息服务系统,促进中小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息公开共享,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政府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机构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定期发布诚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诚信度较高的中小微型企业,各金融机构根据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直接授予相应的信用贷款额度。逐步增加适合中小微型企业特征的动产、存货、应收帐款、知识产权等弱担保方式比重。(牵头单位:省工信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配合部门:甘肃银监局)
(九)大力发展中小微型电子信贷。依托各金融机构,搭建针对中小微型企业的电子融资平台,拓宽资金募集渠道,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金额小、期限短、随借随还”的金融服务。(牵头单位: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配合部门:省商务厅、省工信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落实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相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融资担保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按同金融机构平等对待。201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其实际发生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
三、营造中小微型企业创业环境
(十一)鼓励创办中小微型企业。积极推进企业登记制度改革,依法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实行“先照后证”。取消或暂停征收依法合规设立、但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收费,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12项收费。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底,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5项政府性基金。鼓励中小微型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各工业园区在规划中要预留中小微型企业的用地用房。对中小微型企业项目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给予安排,对符合《甘肃省优先发展目录》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类别相对应的70%执行。(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工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