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2014年9月17日、1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环境,推动创业创新,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甘政发〔2014〕11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2014年9月17日、1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环境,推动创业创新,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营造中小微型企业政策环境
(一)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清理不必要的证照和资质、资格审批,为中小微型企业降门槛、除障碍。凡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省、市州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到县市区。坚持“非禁即准、非限即许”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外,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各类投资领域。投资项目实行告知备案、审批事项限时办结制度,凡涉及审批事项的部门要向社会公示办结流程及时限,并在规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办结。(牵头部门:省审改办、省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实行收费清单制度。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建立中小微型企业减负长效机制,出台全省统一的涉企收费清单,严格控制收费项目和数量,进一步提高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时对外公开,清单外的收费一律取消。(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
(三)不得实行垄断干预。不得强制指定涉及中小微型企业财务审计、法律咨询、安全评价、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必须指定购买的特种产品外,不得指定中小微型企业购买任何相关产品和有偿服务。支持中小微型企业以银行承兑汇票缴纳水、电、燃气等费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配合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