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2014年9月17日、1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环境,推动创业创新,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二十一)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微型企业或离岗到中小微型企业创业。经本单位同意,离岗创业期间允许在一段时间内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事关系和其他待遇,具体内容可由其本人与原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但离岗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离岗期满或者离岗期间,本人不愿意回原单位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辞职、解除合同约定及相关手续。辞职、解除合同约定后,个人档案转入人才市场统一管理。辞职前原单位按国家规定未开展养老保险统筹的工作年限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所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助资金部分按相关政策规定的经费来源渠道解决。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型企业就业期间,相关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档案。(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科技厅)
(二十二)实施股权激励。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通过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份)期权等方式进行激励,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牵头单位:省工信委、省科技厅)
(二十三)鼓励制造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在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情况下,经批准建设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符合规定的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工信委)
(二十四)推动中小微型企业两化融合,提高中小微型企业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市场开拓的信息化应用水平。依托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搭建全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和特色产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根据市州产业特点、区域优势,扶持电商企业加快发展,重点打造一批电子商务功能区。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在各县市区布局建设电子超市,形成属地化的购物门户;支持电商物流企业在全省建设消费品物流周转库,为全省消费品生产企业提供高效储存、配货、快递、收件等物流服务。(牵头单位:省工信委、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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